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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旧时拆迁背后的乱象

【书名: 房地产商 第七章 旧时拆迁背后的乱象 作者:沪上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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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拟建之中的第三跑马场地基四周筑起篱笆,并且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赶走了原住民。

而且整个过程,也不按照通常流行的一般外国人永租土地手续,而是官商勾结,仅仅以区区三十两一亩土地,三十两一间房屋,一两一座坟墓的极小代价,占有了这一圈面积很大的地皮,值得让人气愤而又叹息的是一切手续由英吉利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吴煦所谓协助完成。

拍案惊奇话拆迁,又一桩阿拉上海滩浪向的血房子奇冤。

时间到了阿拉大清国咸丰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公元一八六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辰光,而这这一天所颁发的英吉利国租界第三百七十七号道契,户头名为英商上海马路公司。

讲起这个户头,其实从外头看,也就是寻常的一家路政建设公司,按理讲没啥花头,可是侬晓得伐?伊跑马厅对华人用的是上海马路公司的名义出面,这张道契的英文本则采取了春秋笔法,清清爽爽的写明TheShanghaiRaceCmmittee,意思就是上海跑马委员会。

众所周知的是,市政建设享受的是优惠政策,而且名正言顺,洋人们挖空心思,为的就是钻阿拉大清国王法的空子。

后头的花头自然可以想见,伊第三跑马厅跑道圈土地为八十亩,共计地价三百六十万文制钱,折合银两千五百两,还不到当时外国人租地平均价的七分之一,只及第二跑马厅土地售价的二十分之一。

这个跑道圈的股东有二十五个人,霍格也在内,他们把这个跑道租给跑马总会,每年租银七百两。以后一部分的股权先后都又转给了跑马总会。

至于跑道圈内的四百多亩土地,霍格以一个银元一亩的代价,借助洋人们的*威,强令土地业主出具不得盖屋或另租他人的保证书。

又是一桩拍案惊奇话拆迁,多少阿拉大清国老百姓的血泪。

事体发展到了这里,第三跑马厅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外圈跑道,一部分是圈内农田。事实上这圈内的农田,四面被跑道包围,又是篱笆又是沟,既无通道又无桥,农田连出入都不可能,哪里还谈得上耕种。土地业主当然要抗争,英国领事麦华陀在事实面前,自觉理短,只得通知霍格要他开放出路。

大清国同治二年,霍格等人认为这样终非久计,想把圈内农田全部占有。其时,上海体育基金会已将第二跑马厅中央的基地出售,手头宽裕了许多,有英吉利国侨安屈鲁勃斯、R.C.Antrobus,韦脱而、JamesWhittall,赫特、AlbertHaerd,邓脱、HenryDent等人,化费了银币两千多元、折合一千六百两在第二跑马厅中央买地三十四亩,作为运动场地,因场地设备等费用还要二三千元,他们就登报招股,募集了资本金七千元、折合银五千三百两。

此后因为地价上涨,到了一八六三年辰光,这块三十四亩的产业卖给了一个叫司密斯、E.M.Smith的人,得银五千两,对比买入价狂升了三十倍。

前头说的基地出售,手头富裕,就是指体育基金会出售这块三十四亩土地一事,霍格便勾结基金会,并得到该会不在场内起盖有碍跑道视线的房屋保证后,仍由霍格出面用马路公司的名义,通过领事与道台协助强行收买。

并且狡诈的霍格故弄玄虚,每亩土地作价一百五十两银子,先付二十五两,倘后起造房屋或贩租辗转,再找付一百二十五两。

华国业主不甘屈服,继续抗争,霍格又生一计,以旗昌、琼记、怡和、广隆等洋行联合具名,出给各户业主一张找价凭照,连同四百三十亩土地总价一万两白银,一并交上海知县衙门,强迫业主签约交出田单。

华人业主明知这是骗局,当然不答应赊欠,有三分之一拒绝交出田单,但上海道台黄芳竟于同治二年十月十八日、公元一八六三十一月二十八日把永租业户李镜荣等土地、也就是前头讲到的四百三十亩地皮,以英吉利国租界第七百零八号道契的形式,发给了马路公司。

对这样巧取豪夺的强盗行径,华人业主当然不肯善罢甘休,历经向大清国官府、英吉利领事控诉,几次三番索补地价,直至清光绪十四年、公元一八八八年,体育基金会为防止使用这块土地时再度引起索赔纠纷,提出以五千两银子收回找价凭照,永远了结了此案。

更加蹊跷的事体,这五千两找价银子经由律师、掮客、乡董等与县知事事先串通收下,竟然变成了由旗昌等各洋行出银4000两,而且以除讼费外尚有洋人银元三千元的花头,予以私吞,最后每亩地仅找洋十元。

到了这辰光上海县知事裴大中于清光绪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元一八八八年九月贴出官府告示,限令各业户一个月内缴照领洋,逾限,则凭照作为废纸,这更激起了华人业主的愤恨。

当时大清国上海官方仅收回凭照一百多张,还有一百多张一直未能收回。由此可见抗争之剧烈,历时之长久。

阿拉大清国上海道台衙门在洋人租地活动中,一般是唯外国领事意旨是从。

虽然也有与外国租地人发生矛盾的时候,不过最后还是屈服于所谓领事裁判权,也就是近代西方帝国主义强加给大清国的屈辱条约。

外国房地产商在上海经营房地产业务,还得到租界司法特权的庇护。英、美、法等国在租界设有领事法庭或法院,专理本国侨民为被告的案件,若中国人为被告,则由会审公廨或称会审公堂受理。

而会审公廨本是大清国的法庭,由华人法官主持审断,外国领事陪审。

可是由于大清国官方软弱,逐步放弃主权,形成洋人说了算的局面,于是会审实为领事裁判权的扩大。不论领事法庭或会审公廨,其审判实权均*在外国领事手中。华洋涉讼,各用本国语言,并无翻译,不谙外语的,无从辩解。

名为会审,判决书率由领事署起草,会审华官不过随同画诺而已,当时有人激愤的抨击道。

领事裁判权在政治、法律上片面保障了所谓洋人侨商的投资利益,而因此洋人侨商在上海滩也就能不受大清国法律约束经营房地产业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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